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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2-30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动科院发[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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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北京农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农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制爆化学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系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相应保障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臵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同时,结合学院实际,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学生安全守则和危险岗位应急处臵卡,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条 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臵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臵能力。

第四条 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 完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臵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 故,要根据《北京农学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臵,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第八条 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一条 每学期末各单位向学院办公室报送下学期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并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纳入法规管控的化学品,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相关使用人收集相应的材料。所有危险化学品需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

第二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

第三条 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应具备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英文简称SDS)及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妥善保管,并保证实验人员能方便获得。

第四条 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购买剧毒、爆炸品(含硝酸铵、苦味酸)、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安全稳定工作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2.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由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审批。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须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中转站)、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臵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专人管理并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中转站)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臵。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卡。

第二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三条 实验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剩余试剂及时入库(柜)存放。

第四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出入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五条 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下列要求: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具有通风或吸收净化功能的储存柜内;2.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3.腐蚀性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内,并有防遗撒托盘;4.实验室内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双锁的专用储存柜中,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其中1人必须为教师或实验员)、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管理。5.禁忌化学品应分开放置;6.危险化学品应标签完整,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不应使用饮料及生活用品容器盛放化学试剂和样品;7.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暖气等热源。

第六条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储存限量要求如下:1.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kg)2.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3.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体钢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

第七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

1.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急处置卡,并张贴上墙或臵于明显位置。

2.危险化学品的领取应有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的最低数量发放。领取要有记录。

3.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的领取,应由两人以当日实验的用量领取,如有剩余应在当日由双人退回。

4.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并及时做好使用记录,应包括品种、规格,发放、退回的日期,领用单位及经手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等。领用剧毒化学品、爆炸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详细记载用途。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记录,其他化学品允许按包装规格一次性登记。

5.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签。

6.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7.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光催化分解系统。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应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9.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二条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1.所有实验气体须在管理平台上进行申请登记、采购及管理。

2.实验室气瓶的分类应符合GB/T 16163的规定。气瓶使用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的规定。瓶装气体严禁分装、倒瓶。瓶装气体应注意其气瓶检验有效期,并坚持先入先出的使用原则。

3.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臵,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通风条件受限时应配备氧气含量测报仪并与通风机联锁;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实验室,应配备可燃气体测报仪并与排风设备联锁;在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并与排风设备联锁。

4. 实验室内气瓶颜色应符合GB/T 7144的规定。气瓶应有效固定,防止倾倒。有条件的实验室宜将气瓶设置在实验室外避雨通风的安全区域;实验室使用后的残气(或尾气)应通过管路引至室外安全区域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应经过处理后排放。

5.气体管路须有标识,并经常检漏。实验完毕,必须关闭总阀。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调剂

对于保存良好且不影响使用的闲臵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可通过管理平台申请进行校内调剂(有偿或无偿)。有意向的实验室可根据公布的待调剂化学品信息申请调入。调剂完成后,调入实验室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使用和处置调入的危险化学品。其中,对于管制类化学品的调剂,调入方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资质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识;消防安全标志;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

第五条 实验人员应熟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掌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使用时做好个体防护。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二条 废弃物中转站不定期集中开放,接收实验废弃物。中转站附近严禁明火,实施24小时监控并接入安全稳定工作处监控中心。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三条 化学实验废弃物严禁乱倒乱丢,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如有利用价值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第五条 对于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收集(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及时送学校废弃物中转站,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称量、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之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处置。

第七条 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但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 对于实验产生有毒、有害、有味气体的实验室,首先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吸附、吸收、中和等处理,并安装吸附型或分解型的通风柜。实验产生的废气排放时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第九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或无法直接由处臵厂家处臵的废旧化学废弃物,各实验室应优先考虑采用科学、安全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转变成可处臵的普通化学废弃物后再送储。

第十条 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含这两类化学品废弃物的处臵,须经安全稳定工作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使用者(双人)送学校危险品仓库暂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处置。必须集中收缴、存储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具体规定详见《北京农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2019年12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