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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0-1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倡导学术正气,杜绝学术不正之风,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我校《北京农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相关精神,结合示范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实验室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及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本规范所称学术活动是指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以实验室名义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

第二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人员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论文、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实验研究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须注明出处。

(三)合作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者著作负责。

(四)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各类学术论文均应正确标注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遗漏;不清楚项目编号时,应主动向导师询问。

(六)实验室人员(含在校或已毕业)署名实验室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所有署名人同意,不得随意署名;本科生或研究生在论文投稿前,需填写发表论文审核表,并经导师签字后递交科研院办公室备案,其中未经导师审核签字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等利用实验室所提供的条件或在实验室导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学术论文已经有第一种文字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二次发表时,务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必确认是否涉及一稿两投等学术道德问题,且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已在何时何种文字版期刊、论文集、网站等媒体上发表。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弄虚作假,捏造、伪造实验数据,篡改数据和科学研究事实,对实验数据任意取舍,或捏造、伪造、篡改引用资料或其它研究成果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含本实验室人员)作品,剽窃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等。

(三)替写论文,由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论文的主要章节,虚开发表论文接受函等。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相关的实验研究等活动,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等。

(五)一稿多投,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论文或著作用同一种语言在不同期刊或载体上发表出版。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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