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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1-04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文件

动科发〔202219


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实验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设备是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支撑条件之一,属于国有资产。实验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对实验设备的申报、使用、可行性论证及处置等方面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实验设备管理遵循“按需申请、科学共享、学院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杜绝闲置、浪费,切实提高实验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验设备的管理实行“学院-实验室-资产管理员”的三级管理模式,学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实验设备的监督、统筹管理。实验室和实验设备资产管理员为实验设备的具体管理人,负责实验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设备的申购管理

第五条 根据学院和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具体需要,建立实验设备购置库。根据财务经费预算,按实际需求、轻重缓急的原则,由各实验室提出实验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于每年11月中下旬向学院报送下一年度购买计划、技术参数、数量及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申报实验设备购置计划,须提供详细的实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参考价格、购置理由、技术指标及配置等信息。其中的技术参数等方面的要求必须详细列出。

第七条 自制实验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设备),须由制造人申报计划,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报设备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并核实经费开支后予以验收入账。

第八条 实验设备购置计划论证原则上由学院内部组织论证,论证结果院内进行公示。院内无法组织论证的购置计划由学院提请由校外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

第九条 实验设备论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购实验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使用方向、工作量(年使用机时)及在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效益预测分析。

2.校内、本地区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设备共享性。

3.申购实验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包括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与技术指标等市场调研分析情况)。

4.国内、外同类实验设备性能和价格比较。

5.申购实验设备配套情况,包括安装场地及环境、辅助设备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等落实情况。

6.实验设备开放共享方案及保障措施。

7.上一年度实验室产出成果、实验室管理成效、实验室共享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设备的验收管理

第十条 实验设备的验收工作按照学校的文件制度执行。学校层面的验收工作由上级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层面的实验设备验收一般分“到货验收”和“技术验收” 两部分。实验设备到货后由学院统一组织到货验收;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由各实验室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组织完成学院内部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招投标文件进行,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 检查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相符。

2. 检查质量、性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或有关标准,需按操作规程或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机操作,进行必要的试验, 记录实验参数。

3. 检查零配件、附件及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及其他资料)等是否齐全。

4. 附带条件配套改造的,需对改造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5. 验收过程中,需认真记录,10万元以下的实验设备需填写《北京农学院单价10万以下资产购置验收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按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验收。

6. 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与要求不符,性能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向采购部门汇报,按照程序进行索赔或退换。

第五章 实验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实验设备由各实验室实验员负责管理;科研实验室的实验设备由各实验室指定专人管理,明确管理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定期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并制定和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管理人对实验设备的性能、安全负责,承担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责任。对不遵守规定,造成实验设备丢失或损坏,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实验设备应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包括说明书、使用手册、合格证、图纸、使用记录、维保记录等,使之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 实验设备一般不得出租(借)到校外使用。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对校外出租(借)实验设备时,需首先向学院申请,然后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审批。

第六章 实验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设备维修应坚持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的原则,以日常维护为主、故障修理为辅的原则,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科实验室的实验设备维修原则上由本科教学经费负担;科研实验室的实验设备维修原则上由项目经费负担。

第七章 实验设备的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设备的处置,系指实验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实验设备的处置须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实验设备因设备更新而导致闲置的,则由学院统一进行院内调拨;实验设备因人员退休或离职等原因需更换资产管理人的,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完成资产调拨手续后方可使用,私自进行资产调拨的,由双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对全院实验设备管理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实验设备有权重新进行院内调配。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设备确因性能损坏严重、设计技术落后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实验设备,可申请闲置或报废。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设备报废由各实验室依据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提出申请,学院负责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沟通,组织报废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实验设备管理作为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考评指标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设备不包含列入大型仪器设备平台的实验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2022年11月4日




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114日印发